许可事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公安部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公监字[2004]6号) 3、《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1998年公安部发布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第4.3.1条款。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手续齐全,经主办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级别资质的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的单位。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由当事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主办单位委托有燃放资质的单位实施燃放的委托书。 2、持燃放单位相应级别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和《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 3、持燃放单位出具的技术设计方案,主办单位出具的组织实施设计方案。 4、持一式三份《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审批表》。 5、持燃放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公安部门为燃放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收取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当给申请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报分县局主管局长,主管局长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审核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 1、审核 本岗位负责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验收申请材料。 (2)到实地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填写《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3)对申请材料按照审核标准提出同意。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复审 本岗位负责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主管总队长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复审意见后报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定 本岗位负责人:市公安局主管局长 标准:同审查标准。 (1)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3)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照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查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进展情况。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逐级审查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应分别做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待市政府批准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应当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应当做出不准予燃放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许可决定的送达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负责。 3、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4、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变更与延续 不准予变更和延续。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对许可决定如有异议,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被许可活动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内部执法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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