焰火燃放场地的选择,以开阔、平坦、坚实、干燥、环境安全、便于施工为原则。首先必须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以及燃放操作人员的安全,避免燃放过程中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其次是能充分展示烟花产品的效果,再者是便于焰火燃放现场施工实施。 根据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场所不得作为焰火燃放场地: 一、文物保护范围;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周边100米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城市主次干道、高架桥、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七、商场、超市、影剧院、人员密集场所、城市木屋毗邻区; 八、风景名胜地、苗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1.大型焰火燃放场地的选择应满足相应产品规格所要求的距离要求,符合《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的距离(见下表)。
安全距离 单位为米
表中安全距离可视具体情况根据产品种类由评估专家在±30%内增减,有全防护措施(如屏障)时,可视具体情况由评估专家评估确定。
内部距离规定 单位为米
2.必须坚实、平整。 3.远离森林区、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场所、车站、码头、机场及航道线等。 4.应避开输电、通讯线路。 5.安装作业前应平整场地,清除易燃物,如局部有无法清除的绿化植物等,应采取事先洒水等措施降低其易燃度。 6.燃放现场应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在非承重结构的房屋、桥梁、水坝和车、船上燃放礼花弹。 7.特殊要求的焰火燃放应经3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确认后方可燃放。所谓特殊要求的焰火燃放是指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场所进行的焰火燃放. 8.舞台焰火不应在全封闭场地燃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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